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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钱锁桥:林语堂如何“两脚踏东西文化”?******

  中新社福建漳州12月7日电 题:林语堂如何“两脚踏东西文化”?

  ——专访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教授钱锁桥

  中新社记者 张金川

  “两脚踏东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这是对中国现代著名作家、学者、翻译家林语堂的最好概括。

  林语堂,1895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早年留学美国、德国,回国后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厦门大学任教,曾获诺贝尔文学奖提名,著有《京华烟云》《吾国与吾民》《生活的艺术》《老子的智慧》等。他是第一位以英文书写扬名海外的中国作家,将孔孟老庄哲学和陶渊明、李白、苏东坡、曹雪芹等人的文学作品英译推介海外,成为东西文化交流使者。

  林语堂如何“两脚踏东西文化”?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教授钱锁桥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对此作答。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为什么说林语堂是近现代向西方介绍中华文化最成功的中国学人之一?他怎样做到的?

  钱锁桥:中西方文化交汇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主导交流的都是西方人,主要是传教士,像利玛窦、理雅各等。他们不只把基督教传到中国,还引介西方世俗文化即所谓“新知识”,同时把中国文化介绍给西方。欧洲启蒙运动兴起就和耶稣会士大量报道中国文化有关。

  1840年后,中国学人也开始加入中西文化交流,但是绝大部分做的都是“进口生意”——把西方文化(其实是比较狭隘的、以严复所译为主的“进步文化”)引介至中国,而做“出口生意”的中国学人寥寥无几。林语堂是近现代向西方介绍中华文化最成功的中国学人,还没有谁能超越。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张金川 摄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张金川 摄

  为什么这么说呢?当然是看作品影响力。在1949年前的中国,英文媒体和中文媒体可以说是旗鼓相当,而且是先有前者后有后者。如果在中国英文媒体上做人物搜索,以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为界限,之前出镜率最高的中国学人是辜鸿铭,而之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出镜率最高的便是林语堂。

  林语堂的出镜率不只在中国英文媒体高,如果在英美报刊做人物搜索,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今,林语堂仍是出镜率最高的中国学人,可见林氏曾经达到的高度。尽管林语堂的名字在当今西方已处于边缘。

  林语堂是个文人,传播中华文化主要是写作出版作品如自著、译著、编著等,以及亲身参与社交活动、做演讲。他的著述能受到广大读者喜爱,有内外两重因素:外因是当时中美文化交流氛围很好。文化交流如果没有积极向善、互通有无的政治大环境,是无法做好的。内因,就是林语堂的语言艺术。

  林语堂讲中华文化,不是说教,而是聊天;不着重逻辑一致,前后论述有不一致也没关系;讲的内容也不是四书五经、二十四史等大话题,而是让大家围着火炉,把西装领带卸了,上壶茶,开聊,就聊这个品茗,或养花、读书、女人、如何买牙刷、洋泾浜英语、美国独立宣言、政治病等等。总之,都是从具体生活出发,讲中国人怎样生活。这和西人很相通,因为华人西人都是人,都要吃喝拉撒,都有喜怒哀乐;又有很多不同,不同没关系,或许正是互相吸引点。

  林语堂论述最看重的是“要你上钩”,即对中华文化产生兴趣。中西文化交流,如果你没有兴趣,一切免谈。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

  中新社记者:林语堂被称为“幽默大师”,对中国幽默文学的异军突起起了作用。他的散文创作是如何融汇东西方智慧的幽默情味的?

  钱锁桥:林语堂既做“出口生意”,把中华文化介绍给西方,也做“进口生意”,把“幽默”引进中国,使幽默文学在现代中国文坛独树一帜。

  现代中文(白话文)的兴起过程中大量吸收外来词,主要通过日文转接。绝大部分外来词已没法锁定具体的发明者或翻译者,而“幽默”一词,林语堂却享有发明专利。早期中国留学生,只要在西方生活一段时间,便会发现西方普遍的幽默文化在中华文化里很缺乏,英文的《中国留学生月刊》上有专门文章讨论过。林语堂在上海圣约翰大学时阅览大量英文书籍,留学经历则加强了切身体验。后留学回国就提倡推广幽默,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论语》杂志上讨论幽默文学,把“幽默”一词永久注入了现代汉语。

海外华文媒体代表参访位于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的林语堂文学馆。张金川 摄
海外华文媒体代表参访位于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的林语堂文学馆。张金川 摄

  最近,杨柳博士给我寄来一篇文章,要我看看是不是林语堂作品。该文题为“Herbert Giles in Heaven”,刊登于1935年英文《中国评论周报》,无署名,但注明“作者为国际知名中国作家,但是愿以匿名方式出版该文”。我认定此文99%出自林语堂之手。当时和《中国评论周报》有渊源的“国际知名中国作家”只有林语堂,且文章的格调,那种幽默情调以及渗透的东西方智慧,非他莫属。要回答“林语堂的散文创作是如何融汇东西方智慧的幽默情味的”,这篇文章便是最佳范文。文章构想著名汉学家翟理斯去世,到天堂碰到庄子、屈原、杜甫、莎士比亚等一大批中西文人,一起喝酒聊天问答,还有上帝在场。文中句句透露出机智、幽默。

天宝林语堂故居内展示物品。张金川 摄
天宝林语堂故居内展示物品。张金川 摄

  中新社记者:林语堂的小说,作为一种跨语言、跨文化、跨时空的比较文学现象,如何表现中西合璧的审美观?

  钱锁桥:现在有一种受西方影响的严重偏见,认为文学就是小说,非小说就不是文学。中国几千年的文学长河,诗文并举,小说很晚才出现。我认为,林语堂最擅长也最成功的是文,即“散文”。他在美国写的“大部头”,其实都是散文为基础。

  前几年我回国上课问大学生,他们说是通过《京华烟云》电视剧知道有林语堂。《京华烟云》是林语堂用英文创作、献给“英勇的抗战将士”、写给英文读者的小说,如果他得知现已有多个中译版本并改编成影视剧风靡两岸,应感欣慰。小说试图以《红楼梦》为模板,通过大量女性形象的描述,为“现代中国”绘制一幅画面。这就是一个中西合璧的画,因为中国现代性就是中西合璧。中国人当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中西合璧。就中国女性的现代化来说,林语堂认为理想形态应是姚木兰那样的女性。这一点似乎已得到时间检验,至今仍得到社会普遍的关注,才会有那么多影视剧对小说不断改编、持续解读。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

  中新社记者:以细腻的东方情调观照竞争残酷、节奏飞快的西方现代生活,被认为是林语堂翻译的一个特点。您是怎样理解的?

  钱锁桥:1942年,林语堂在其纽约豪宅给Who杂志做了一个专访。当时他连续出版几本畅销书《吾国吾民》《生活的艺术》等,声誉如日中天。这些书有一个主题,就是“以细腻的东方情调去观照竞争残酷、节奏飞快的西方现代生活”。采访中,他调侃道:美国人可能都想象我是位长着络腮胡子、身穿长袍、年迈的“东方智者”,你看,我西装革履,才四十来岁,整天忙得一塌糊涂,各处演讲请求都给我推了,我的写作计划排得满满的。要在现代生活中融入细腻的东方情调,谈何容易。

  “细腻的东方情调”是中国文化固有的,林语堂跨文化实践最主要的贡献之一便是总结归纳了主要由晚明性灵派文人倡导的一整套生活美学,并在世界推广。

  中国人紧追西方现代生活一百多年,当下中国人的生活节奏恐怕比西方还要快,有过之而无不及。是时候停一下,想想生活的意义到底在哪里。其实,林语堂再忙,他都很会生活的,比如晚年住美国,每年都要去欧洲度假。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

  中新社记者:林语堂“两脚踏东西文化”,对当下促进中西文明交流互鉴有何启示?

  钱锁桥:中西文明交流互鉴需要有积极、健康的大环境。如果要搞冷战,那交流互鉴便无从谈起。

  另外,在促进中西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当下中国还鲜有人能超越林语堂,其中一点原因是知识结构、教育背景和林语堂相差甚远。林语堂在国内上大学,毕业时中西方文化方面的训练已相当了得。他在自己主编的圣约翰大学学生刊物《约翰声》上已发表21篇中英文作品,其中19篇英文,另外一篇英译中、一篇中文原作都以文言文写就。

航拍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香蕉海的林语堂纪念馆。张金川 摄
航拍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香蕉海的林语堂纪念馆。张金川 摄

  所以,林语堂“两脚踏东西文化”的启示,首先是要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知道自己之不知,也许是第一步。(完)

  受访者简介:

  钱锁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比较文学博士,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汉学讲座教授。专治中西文学文化研究,编著中、英文作品多部,包括《小评论:林语堂双语文集》《林语堂传:中国文化重生之道》等。

  •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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